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自媒体协议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自媒体协议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两人合伙做自媒体,如何写合作合同以及分工和盈利分成?
- 两人合伙做自媒体,如何写合作合同以及分工和盈利分成?
- 自媒体公司拍短视频需要和员工签订肖像权协议吗?
自己商量一下,还没成功之前不应该考虑这个问题。要不提前就因为这个争论不休,像赵本山做了个梦,梦见自己中五百万,然后一通庆祝,换老婆什么的,吵的不可开交,最后村长来借钱忍痛把自己的辛苦钱给借出去了。
两人合伙做自媒体,如何写合作合同以及分工和盈利分成?
自己商量一下,还没成功之前不应该考虑这个问题。要不提前就因为这个争论不休,像赵本山做了个梦,梦见自己中五百万,然后一通庆祝,换老婆什么的,吵的不可开交,最后村长来借钱忍痛把自己的辛苦钱给借出去了。
感谢邀请回答
对你的这个问题,我从自媒体人的角度来聊聊这个事情,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首先看你们是和员工***用的是怎样的一种用工方式,如果你们是合同关系,你依靠短***来盈利,那么肯定你的这些内容需要别人的同意,毕竟他在公司没有长久关系,后期短***创作的收益价值也跟人家没有一毛钱关系。
如果你打算是走人设路线,就是长期打算在这个员工身上投资,做一个个人ip出来,那么就不简单是肖像权了,你的直接跟人家谈合作,必须把他死死的成为你的自己的利益关系者。
大概就是现在的mcn跟达人签订的合同是类似的,这样有合同了双方就可以好好的把这个事情好好做了,如果没合作,万一这个员工成网红了,跟公司没什么关系了,这种事情现在在自媒体行业也非常的多。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你可以跟员工沟通好,比如一个***你参与一次给你多钱,这样也不会存在什么肖像权的问题,这种合作模式只要双方同意,然后签约一个合同就开拍就行了。(这种形式一般都是矩阵玩的,找很多人来做内容的,不会存在ip孵化,就是他们不拍了,对账号也不会影响,这个也是短***公司该考虑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员工是企业雇佣的,在工作期间员工进行直播(本质上就是完成员工的工作),因此这些都是属于公司的。肖像权也一样会归属公司,甚至包括后续的一些归属。当然,核心的还看双方是如何沟通协商的。
谢谢邀请!
如果需要涉及露脸,这个是肯定需要签订肖像权使用权限协议的。
至于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虽然员工是你雇佣的,但你雇佣的是人员的劳动力和能力,而非员工的肖像权,如果你需要拍摄该员工的肖像,不管是内部传阅还是外部宣传,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了;
第二,如果你拍摄该员工的肖像是用于商业宣传,那不仅涉及了肖像使用权,还涉及到该员工用于宣传期间所产生的影响及经济利益;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鉴于以上的问题,公司方面涉及到员工肖像使用的问题,都需要与员工签订该类协议,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员工本身,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
肯定要签订协议。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盖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消者可依法进行***,并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啇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员工肖像盈利就侵犯了员工的肖像权,所以需要和员工签订协议。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自媒体协议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自媒体协议是什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